原来这女子名叫孟兰,与父亲孟大宝相依为命,孟兰父亲是做布匹生意的商人,恰逢今年春季布匹换新大卖,使得生意很是火热,孟大宝为了多挣些银两便前去邻县补货去了,一直忙到这年的冬天才回家。当晚,孟兰见父亲回家很是高兴,便多炒了几个菜,孟大宝接连几碗酒下肚喝得大醉,躺在床上呼呼大睡,孟兰见状也是不忍打扰,简单收拾一番过后便早早睡下了。
深夜,睡梦中的孟兰被父亲喊醒,恍惚中的孟兰听见门外的父亲大喊:“不好了!有人死了!!”等孟兰穿好衣服急匆匆跑向门外的父亲时,只见一个陌生男人躺在自家院内,手里还死死地抓着一个自家的钱袋子,孟兰一个弱女子哪里见过这种场面,顿时被吓得花容失色,陪着父亲一起跑去县衙报官去了。
不久后,七八名衙役们便赶到了现场,因为是命案,所以县衙对此十分重视,将发现尸首的孟大宝带回了县衙审问。
孟兰认为此事是强盗入室盗窃不成,反倒是因此意外丢了性命,本想着衙门是盘问一番过后就归还钱财,放他们父女二人回家静静等待真相水落石出,不料那萧县令及一众衙役们都一口咬定死者是孟大宝所杀。
孟大宝当然是不承认自己有罪,坚称他是清白的,但萧县令却表示道:此案证据确凿,贼人就是被孟大宝所杀,要不然怎么会平白无故出现在孟家?尽管孟大宝一再喊冤,但萧县令已经没有了耐心,便命手下的衙役们给孟大宝上刑,孟大宝年近半百哪里吃得消,在严刑拷打下只得承认自己杀人,屈打成招……
冯过听到这,冷哼了一声。
证据是查清犯罪事实、认定罪行的重要依据。物证是指可以证明犯罪人犯罪事实的相关物品,实物证据则有犯罪工具、罪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留下的痕迹等。《定刑统》规定,在物证确凿的情况下,即使没有罪犯的口供,也可以根据物证定罪,表明物证的效力已经超过了口供。
在司法机构对案件不能确定、嫌疑人又不肯招供的情况下,可以加以拷讯;如犯罪事实经过验证无疑,则可以“据状断之”,不必拷掠。
为了防止官吏非法刑讯,政府对刑具也做了统一规定。杖是大定官定的刑讯工具,定制规定,官杖长三尺五寸,大头宽不能超过二寸,小头宽及厚度不能超过九分,重量不能超过十五两,刑讯杖不能留节,也不能加钉子或筋胶之类的物件。刑讯部位为背、腿、臀,每次三十而止,行刑过程中不得更换行刑人。如在刑讯过程中犯人死亡,则根据相关官吏故意和过失、被拷人有罪和无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由于结案对最后的判决有至关重要的作用,因此定王朝规定,凡杀人、伤人等重大案件,结案前必须差官检验,未经检验不许结案;如果案犯是外籍人,还必须在结案前到案犯原籍进行走访,调查案犯三代有无“官荫”特权,是否为在逃犯等,以此作为判决时减轻或加重刑罚的依据。
很明显,人命关天的案子却被这个萧县令草草了结,真是肆意妄为、目无法纪!
虽然朝廷关于用刑一事有诸多限制,但刑杖在行刑人手中可轻可重,“屈打成招”这样的事屡有发生,并不出奇。
别怪责受刑之人不够硬气,事实上能有几人扛得住那种刻骨铭心的痛楚?
萧达远如此武断地认定孟大宝便是杀人凶手,貌似推理正确,但证据呢?冯过受了那世律法影响,禀持的原则是“疑罪从无”——
刑法“有利于被告人”人权保障理念的具体体现,是“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,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”所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标准。疑罪从无在审判阶段要求,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,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,应推定其无罪。
寻找证据是公诉机关要做的事,绝不能主观认定,否则容易引发冤假错案。
那一副富态的萧知县区区一天便破了命案,在冯过看来分明是漏洞百出。
既适逢其会,那便好好地管上一管吧,冯过如是想。